(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业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县政府制定镇雄农业方面的政策和法规提供依据、当好参谋,并负责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拟定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实施农业产业优势工程,推进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参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市场建设;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农村财务审计、农业经营管理。
(四)负责管理全县的农业资源、农村环境保护和能源工作;指导全县农业资源、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
(五)制定全县农业教育、科技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较大的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鉴定推广;负责全县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六)负责搞好农机安全监理,参与公安机关组织的路查、路检,维护交通安全;负责全县农机具的维修和管理,组织对农机具的技术检测,指导乡(镇)农业机具维修点的布局和建设。
(七)负责全县的农业适用技术、农业科技成果的使用推广、试验、示范,指导农业科技攻关项目的落实;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规划;负责全县农业方面的宣传工作;为全县广大农民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指导。
(八)负责全县的农业信息、农情统计工作,调查掌握农业生产动态,会同有关部门计划、分配、管理、使用农用资金和物资,并按规定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县的农业行政执法、种子的管理、生产、经营、植物及种子的保护检疫、病虫害的防治;负责全县种子、化肥、农药等有关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